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正阳经编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08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局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正阳经编厂。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正阳村红卫组(02)。
负责人:高飞,厂长。
被执行人:高飞,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海地税费缴通(2016)5号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2017)浙04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宁市正阳经编厂、高飞所有的银行存款11191.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