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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252号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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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环园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丁瑜。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76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倒闭,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并已处置完毕,无多余款项。其名下的浙F×××××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建国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9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2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环园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丁瑜。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76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倒闭,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并已处置完毕,无多余款项。其名下的浙F×××××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建国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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