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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3216号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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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32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苑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4585-6。

法定代表人:杨亚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辛江村七组5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1112-5。

法定代表人:朱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1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872897.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许晓良因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已被公安取保候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巨塔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审判员  薛 玮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顾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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