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行辖48号
原告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绍兴市人民政府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毕金刚
审判员 蒋 瑛
审判员 范卓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