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19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民初921号
原告: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桥路国税大楼10楼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6899607055。
负责人:黄国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平,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旭。
诉讼代表人: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告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