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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行审46号临海市地方税务局、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7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82行审46号

申请人:临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胡寿坚,局长。

被申请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靖江中路阳光花城7号楼。

法定代表人,项岳霆。

申请人临海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地税城限改[2017]71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2月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地方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军区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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