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1破申1号
申请人: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林仁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鹤,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佩,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小普竹。
法定代表人:陈道良。
2018年1月11日,申请人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以被申请人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相关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被申请人有提异议的权利,但期满被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注册资金5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道良。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泵、电子配件、紧固件制造。2013年5月29日,申请人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玉地税稽处〔2013〕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玉地税稽罚〔2013〕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人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659.16元,教育费附加40595.49元,地方教育附加27063.66元,企业所得税2007302.75元以及滞纳金182024元,对被申请人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计1037480.96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2013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指定时间缴纳款项、也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3年7月9日,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被申请人发出玉地税稽限〔201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前缴纳城建税、罚款、滞纳金等共计3362126.02元,外按日加收罚款和滞纳金,被申请人仍未缴纳上述款项。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13年7月23日、2017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玉地税稽强扣〔2013〕3号、〔2017〕4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又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送玉地税稽通〔2017〕19、〔2017〕2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清查其名下财产,申请人除依法划扣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477.69元以及1.2元外未执行到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名下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省玉环市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玉环县环球润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苏 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