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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执1374号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边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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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边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9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桥路国税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89042202。

法定代表人:柯海毅。

被执行人边忠,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林友海,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边忠、林友海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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