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13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22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牛山坞10号。
法定代表人:施国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174170.0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74170.02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08618.84元、医疗保险费57351.44元、工伤保险费1242.44元、失业保险费3037.63元、生育保险费3919.6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庐地税城通[2017]189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于2017年7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桐地税城催[2017]3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庐地税城通[2017]1899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桐庐百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陈 旎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