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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破申3号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衢州市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09-29 (2017)浙0803破申3号 我要评论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衢州市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3破申3号

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宾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龚寅。

被申请人:衢州市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大桥路11、13、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荷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申请被申请人衢州市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衢州市阮小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品方

审判员  符群芳

审判员  郑利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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