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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4586号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余姚市山鸣塑料五金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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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余姚市山鸣塑料五金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5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45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官堂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望转,男,局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山鸣塑料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定。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国税处[2016]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罚款10560.3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281执45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平君

审判员  吕利群

审判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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