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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执1782号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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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2683247。

法定代表人戴敏华。

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汇泉东街1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8493X。

法定代表人李家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23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罚款1319046.8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5590.47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天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姚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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