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中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22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宇扬,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裙楼B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学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51874.5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1874.51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32890.2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5653.78元、工伤保险费515.16元、失业保险费1701.96元、生育保险费1113.32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庐地税城通[2017]302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通知书于2017年11月3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桐地税城催[2017]15号履行纳税及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庐地税城通[2017]302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中固控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陈 旎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