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2018)浙0727执501号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27执501号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09-29 (2018)浙0727执501号 我要评论

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27执5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建富、磐安鼎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