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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与刘平建、董长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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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与刘平建、董长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10-09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2733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

负责人:金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建,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董长春,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与被告刘平建、董长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俩被告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税(费)、基金共1007966.97元及税款滞纳金812668.36元(截至2019年4月1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连带清偿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欠缴税款本金961737.69元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二、判令原告对上述款项在两被告所有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俩被告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税(费)、基金共1007966.97元及税款滞纳金515010.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期间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刘平建、董长春的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泓威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9日,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被告刘建平、董长春,其中被告刘平建为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董长春担任监事。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林健在执行过程中以泓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受理了林健对泓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8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7)浙108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刘建明、董海花等7户债权人的8笔债权,总额为27578419.15元。其中包括原告享有的税收债权1007966.97元、普通债权(税收滞纳金债权)515010.53元。后因泓威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刘建平、董长春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未向管理人提交泓威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和公司有关的重要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清该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的相关情况,从而无法进行清算。鉴此,经泓威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作出(2017)浙108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泓威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的破产程序。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原浙江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向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函件、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税(费、金)及滞纳金明细表、(2017)浙108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081破5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08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平、董长春对温岭市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的税(费)、基金1007966.97元和税款滞纳金515010.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平建、董长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陈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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