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7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4639号
原告: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海琦,局长。
原告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定飞
审 判 员 褚天有
人民陪审员 杨春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叶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