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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丹丹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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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丹丹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初364号

原告庞丹丹,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龙岳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象金、徐战成,该局公职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本院在审理庞丹丹诉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庞丹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珍珠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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