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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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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4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组织机构代码:MB1614709。

负责人:陆文忠,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长安(农发区(临)启二路****楼,组织机构代码:069211279。

法定代表人:曾立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行审2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赛尔达真空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302.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及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受理了他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浙0481执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妹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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