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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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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381行初142号

原告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24646),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上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卫雅。

诉讼代表人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旭海。

委托代理人沈艮兰,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住,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原国税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群,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江洋、张瑞华,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克明

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

人民 陪 审员 宋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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