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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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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三联东路**织机构代码782365759。

法定代表人钟利明。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浙0122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72360.64元,并承担执行费985元;现本案均未执行到位。因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五星洁具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宣告破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执 行 员  余 水

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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