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122执518号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9)浙012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杭州知根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