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与嵊州市保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民初9526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葛华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李渊,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保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与被告嵊州市保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海明
人民陪审员 李百荣
人民陪审员 张钊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