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启养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24行初74号
原告林启养,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忠,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三人海宁再创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div>
法定代表人都娟妹,董事长。
原告林启养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第三人海宁再创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启养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启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启养负担。
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李阿盈
人民陪审员 徐仁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