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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坤、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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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坤、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31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8601行初254号

原告朱建坤,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翔,该局局长。

被告杭州市杭州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鸿铭,该市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坤诉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朱建坤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建坤负担。

审 判 长  何 淼

审 判 员  周霄恒

代理审判员  高 旸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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