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2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85号华光大厦1742室。
法定代表人:李萍。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2016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61.9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1712.8元、医疗保险费6476.8元、工伤保险费532.4元、失业保险费907.5元、生育保险费532.4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桐地税城费处[2016]1号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或解缴上述社会保险费。该决定书于2016年6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关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桐地税城催[2016]14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桐地税城费处[2016]1号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执行人杭州丰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萍代理审判员童杭烟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