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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4号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7)浙0781行审4号 我要评论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3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78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祥,局长。

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兰溪市香溪镇西仓村豹山路38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兰地税费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5771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0570.5元,工伤保险费9479.03元,失业保险费9741.38元,生育保险费2878.34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30382.25元。该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被申请人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征缴社会保险费230382.25元。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征缴的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兰地税费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本院应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兰地税费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对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征缴230382.25元社会保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子薇

审 判 员  唐云峰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蒋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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