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8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411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4616—2。
法定代表人:张卫阳,局长。
被执行人: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8577465C。
法定代表人:戴海力。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浙嘉地税稽罚〔2016〕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少扣缴2932400元(其中2011年520000元、2012年1169200元、2013年12432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少扣缴114000元(2013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少扣缴21425元(其中2011年790元、2012年11466.60元、2013年9168.40元);未按预收房款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少缴营业税13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00元、印花税1300元。2012年不计、少计应税收入260000元,少缴税款行为,为偷税行为。以上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款3067825元、印花税1300元、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00元,合计32082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50%的罚款计1533912.50元;不计、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69550元;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300元,合计1604762.50元。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从被执行人账户上扣款395元。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告执行人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浙嘉地税稽罚〔2016〕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缴纳罚款395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宝庆
审判员 林幸宇
审判员 庞珊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