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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旅游服务不等同于旅客运输服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20年3月19日 答复时间 2020年4月8日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问题详情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从携程公司收到用车发票,是3%的普通发票,发票税目是旅游服务*机票用车费,这种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内容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您咨询的收到携程公司开具的税率为3%,税目为“旅游服务*机票用车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税额能否抵扣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旅游服务不等同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进行抵扣。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凭证,但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信息应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三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四是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须与生产经营相关。

     综上,您取得的发票如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则可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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