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6 08:35 来源:武威市税务局
民勤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7191UB3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税稽罚〔2021〕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税稽罚〔2021〕10号
民勤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191UB3C)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13,368.43元,税额903,272.79元,价税合计6,216,641.22元;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3,733,443.98元,税额79,636.02元,价税合计3,813,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公司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93,103.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893,103.82元,应补缴增值税893,103.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93,103.82元,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893,103.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现拟对你公司按少缴的增值税893,103.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1,017.43元。
三、权利义务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1,017.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