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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的问题

09-30 关于资源税的问题 我要评论

关于资源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8

纳税人所属地

甘肃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铅锌矿采选企业,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银等多种金属,其中锌的储量最大,是主矿产品,铅、银是共生矿产品,还伴生铜、金、铋等金属元素。请问:一、我公司的铅是共生矿产品,而且与主矿种锌都是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现行资源税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只按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是否合法?二、按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铅锌矿”是一个税目,那么共生的铅也要与锌视为一个主矿种一并缴纳资源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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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文件,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准。企业开采的“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因纳税人咨询问题非常具体,需要提供省局资源税处电话进一步明确。(省局资源税处电话:0931-88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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