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军队转业干部增值税、个税优惠政策
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增值税、个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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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JZ20200800209 提交时间 2020-08-06 08:51: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现将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您可享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