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缴纳房屋契税方面的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本人于2015年7月(婚前)在庆阳市镇原县以我一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19.14㎡,当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于2019年10月28日全部还清,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我个人工作变动,于2018年1月(婚后)在兰州市红古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88.84㎡,房屋登记在我妻子名下,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我于2019年10月28日在镇原县税务局窗口办理镇原县这套住房契税手续时,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供我们夫妻双方各自户口本上所有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调查结果(父母,妹妹,岳父母、小姨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请问镇原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只要是和我们夫妻其中一方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所有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调查结果是否合规?我办理在镇原县购买的这套住房的契税税率应为多少,我家庭目前的两套住房第一套和第二套顺序怎么界定? 恳请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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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20191100060 提交时间 2019-11-06 23:00:5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来信,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第一时间责成镇原县税务局进行调查,现对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23号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需提供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登记调查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家庭成员状况。
二、根据财税【2016】23号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您2015年7月在镇原购买的这套面积为119.14㎡的住房如果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应为1.5%。
三、根据您的陈述,以购房时间(合同)进行判断,您在镇原购买的住房为第一套房,在兰州购买登记在您妻子名下的住房为第二套房。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4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