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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法治”专题在线

访谈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法治”专题在线...

访谈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6:00 - 2021年12月07日 17:00

访谈嘉宾:

访谈描述:今年的12月4 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近日,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举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报告会”暨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在京举行。这是全国第四次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       为进一步加强了宪法

[管理员] [任容]: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各位网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区局在这里组织开展“税收法治”专题在线访谈,我是兰州高新区税务局法制科任容,坐在我身边的是我局公职律师李帅达,借本次宪法宣传周之际,开展一期税收法制宣传访谈。[2021-12-07 16:01:04]

[管理员] [任容]:首先我对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法治建设情况介绍。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在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2021年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倡导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依法治税与法治中国建设一脉相承,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法治也持续深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新税收法治建设循着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大踏步迈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2021-12-07 16:02:51]

[管理员] 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十四五规划新征程第一年、八五普法法治中国建设新境界的第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是我局2021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以(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2021-12-07 16:04:03]

[管理员] [任容]:税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问题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有涉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请我局公职律师李帅达同志,谈一谈民法典中涉及的税收规范:[2021-12-07 16:05:20]

[管理员] [李帅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了,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民法典》共出现五处民法典与税收十大关联问题;《民法典》中这些规定与税法关系紧密,既是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税收法治势必要遵守的基础规范。而在清偿税款方面税收具有优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2021-12-07 16:06:38]

[管理员] [任容]:下面就关联的这些要点请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2021-12-07 16:07:48]

[管理员] [李帅达]:好的下面我就九个方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一是体现在财产代管与继承方面:《民法典》总则编中第四十三条,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职责规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均明确,代管财产及继承遗产、执行遗赠,均应缴税款。以上规定说明税收具有优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也就是在继承、分割遗产时,要先将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同时还要清偿税款才可以继承,当遗产不够清偿时则不再具有法定偿还义务。

二是体现在对于亲属、法定继承人的界定及税法免税的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亲属和继承人的范围,为税法规范的免税依据方面,提供了确定指向。以《民法典》为参照,今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更名、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更名的,是免征契税的。[2021-12-07 16:08:59]

[管理员] [任容]:有个问题,那么赠与房产是不是免税呢?[2021-12-07 16:12:47]

[管理员] [李帅达]:我国税收实行减税、免税的法定主义,没有明确的减免规定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赠与同样也是收税的,赠与征收5%契税,但是个税和增值税是免收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十八种税中,房产交易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和附加、个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每个税种都有其特殊的减免税规定。个税就要考虑超没超过90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有几套房产来决定是收1%、1.5%、2%还是3%的税。[2021-12-07 16:13:09]

[管理员] [李帅达]:下面继续

(三)是体现在合同约定与包税条款的效力方面。

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总会涉及过户的税费由谁缴纳的问题,具体谁来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税法明确规定,个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取得收入的一方缴纳,契税由承受房产土地的一方缴纳。

(四) 是体现在如果法人终止会面临着税法怎样的约束方面。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针对资不抵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也形成终止。这种情形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财产清算,另一种是资不抵债的清算。自2016年“五证合一”后,法人办理终止需要办理各项登记事项的注销,也就是在办理法人清算时需要一并处理税务注销和社保登记等事项的注销,最终才可以办理工商注销。自2018年以来实施“放管服”以及工商与税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为法人注销提高很大的效率,同时也存在一些企业未清税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销的情况,现实中注销后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法人终止后依然可能存在税收的风险。

(五)是体现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转移可能存在的虚开发票风险。

近几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经常出现,这种违法开具的发票,通常包括数量不符、金额不符、销售的品名不符。在税法上这称之为“三流”应该是统一的,即发票与合同的内容、数额要相符。税法上的三流统一,在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很容易被动摇,有些交易不可能达到三流统一的表象,但是实则真实交易。《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况由于欠款的偿还义务转移,就可能形成资金与发票不相符的情况,在财务账目处理应收账款减少,成本增加。债权转让在民法典中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仍生效的(国税【1995】192)的文件要求,这种情况如果被税务机关否定,则影响企业取得发票合法抵扣,而且易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目前虽然很少因为这种情况被否定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但是未来也需要在交易中注意。

(六)是体现在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要缴税的方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中产生四个内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不履行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可以明确的是保险理赔和国家赔偿是免税的,针对法人而言,支付一方违约金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只有税务滞纳金、罚款不得税前列支,赔偿金当然也可以税前列支。针对增值税而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必须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这里面就区分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一是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履行不全面的违约,二是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责任。显然履行合同中视为销售活动,而未进入合同履行状态不视为销售活动,自然也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价外费用”,当然不具备征税条件。

(七)是体现在民法典规范的借贷关系中取得利息的税务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利息的规定,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这样,民间借贷的利息只要不高过15.4%就可以受到民法保护。但在税法上境遇则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很多文件均规定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当期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并且需要有效的凭证加以证实。

(八)体现在是在订立合同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

现实中会出现订立履行合同时间节点与纳税时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时间,这种时间的界定与合同履行原理完全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通俗的说就是先收钱,以收钱为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取得“收讫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出发票的,以开出发票的时间为准。哪个早就适用哪个时间,这在民法理论上是比较颠覆的,但是要尊重行政法律体系进行申报缴纳。另外,纳税义务时间分为缴纳税款的时间和税务申报时间,税务申报是对于纳税人在《民法典》(第七条)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行,也就是可以先不缴税,但是必须如实申报,不得不申报也不得虚假申报。

(九)是体现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和撤销权对交易的影响方面。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税款征缴措施也越来越严格,执法力度逐渐提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债务人怠于实现债权的代位权,这种代位既包括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务人的代位,也包括纳税人破产时行使的破产债权。撤销权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对非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授权债权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是根据民法的理论得来,这是对行政法与民法交叉对于税款征收的全方位的授权和保护。[2021-12-07 16:15:23]

[管理员] [任容]:目前纳税人就健全税收工作机制及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方面还十分关注,请就该方面的相关措施及成效简要介绍一下。[2021-12-07 16:18:38]

[管理员] [李帅达]:为落实落细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效,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进一步健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了“三项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精准执行新出台的减税降费及延期缴纳税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截至11月份我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企业共453户,其中:中型制造业企业36户,延缓缴纳税款385万;小型制造业企业182户,延缓缴纳税款173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18户,延缓缴纳税款558万,力争100%延缓缴纳应享尽享。[2021-12-07 16:21:43]

[管理员] [任容]:最后就纳税人今年应关注哪些涉税事项,请进行一下简要介绍。[2021-12-07 16:25:16]

[管理员] [李帅达]: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税务行政处罚10个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二是自2021年7月1日起,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 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便可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三是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申报表整合后,一方面优化办税流程“一表申报、同征同管”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了申报效率,便利了纳税人操作;另一方面,减轻办税负担:新申报表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降低申报错误几率,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和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以上这三点还需大家格外注意。[2021-12-07 16:25:22]

[管理员] [任容]:好的,本次访谈节目到这里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也对我们的公职律师李帅达同志表示感谢,各位纳税人如有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问及相关意见建议,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微信公众号提出,再见。[2021-12-07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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