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大企业减税降费及税收风险管理在线访谈实录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日期:2019.4.8
【访谈简介】2019年4月8日上午9:00,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负责人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大企业减税降费及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就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关注的相关问题,在线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答疑。
主题:大企业减税降费及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时间:2019年4月8日上午9:00-11:30
嘉宾:甘肃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局长 安丽坤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局长安丽坤作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减税降费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安局长,据了解2018年我国税制改革时,在省、市两级设置了专门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增设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的出发点和意义。
【安丽坤】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安丽坤】2018年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全面完成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大企业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重要序列。大企业是税源的重中之重,对税收工作全局具有重要影响。我省的大企业一直是全省经济增长的引擎,也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全省65%的税收收入来源于占企业总数1.4%的大企业。大企业是纳税人中的“关键少数”,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既是全球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更是我省省情、税情的现实需要。有鉴于此,在2018年国地税合并时,在全国税务系统省、市两级设置了专门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机构,并赋予对外的税收执法权,按照实体化的模式运行,这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主持人】谢谢安局长全面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我们把时间交给各位网友,由安局长为大家一一解答。
【安丽坤】好的,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001】在针对大企业的服务方面,贵局有什么新的举措
【安丽坤】今年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大企业的服务。一是扩展税企沟通渠道。我们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纳税人沟通,实现数据报送、政策咨询、诉求处理等服务事项一体化。设立“首席联络员”,提供“一对一”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定期开展税企专项交流,强化税企高层对话,切实增强大企业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优化税收政策服务。一些日常的、基础的服务事项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重大的、复杂的事项,会由省局、市局牵头统筹解决。重点做好政策解释的准确性、及时性、统一性和确定性。同时,加强内部协作,对重大税企争议问题和行业共性问题,深入调查了解,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政策执行和回复统一口径。三是精准实施风险提示。精准把握大企业和低风险两个关键点,建立大企业涉税风险提示制度,结合风险分析工作,对大企业涉税风险进行分类分级,定期将低等级风险事项推送大企业自查,提高大企业风险自我防控能力。四是强化企业遵从引导。通过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提高大企业对税法的遵从,提升社会认同度和信誉度,实现税企合作的共治共赢。五是持续升级服务品质。运用现代化思维科学谋划纳税服务工作,对标赶超先进地区的先进做法,实现纳税服务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服务向全过程服务转变、从低端服务向高端服务转变、从单一服务向多样化服务转变。
【网友002】安局长,您好。我是一名千户集团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我理解减税降费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小微企业,与总局千户集团企业的关系好像并不是很大。请问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安丽坤】您好。减税降费不只是针对小微企业,对于千户集团企业也同样适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在以前年度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的基础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上,都明确提出把减税降费作为今年工作的主题。今年年初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较多面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但4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涉及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加计抵减税额、期末留抵退税等,这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起,将使大企业及员工直接受惠,减轻千户集团企业以及内部职工的税收负担。
最近,我们针对大企业也进行了测算,预计全年全省大企业及其职工减税56.07亿元。大企业中的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批发零售等行业将成为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受益行业,分别将减征增值税18.86亿元、7.01亿元、4.76亿元、3.37亿元。所以,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与所有的纳税人都息息相关,这里当然包括总局千户集团企业,以及省级、市级列名企业。
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全省大企业部门的纳税服务和政策辅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目标是让所有符合享受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对相关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最近省税务局也编印了《大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南》,向大企业集团总部进行发放,确保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在大企业中的全覆盖。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也要多关注最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遇到疑难的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如果有培训的需要,也可以随时向当地的大企业部门联系,我们将有计划地安排为全省的大企业开展相关政策的“一对一”“点对点”的税收政策辅导和涉税疑点解答。
【网友003】请问千户集团企业、省级列名企业和市级列名企业是如何区分的,这样划分有什么意义?
【安丽坤】您说的三个类型的企业是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对象,是按照企业集团的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来划分的。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050个企业集团被确定为总局千户集团企业,省内现有千户集团总部16户,千户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3441户。省局确定的省级、市级列名企业600余户。划分千户集团企业、省级列名企业和市级列名企业是税务机关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不同层次的涉税需求,税务机关会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方案,更精准地向纳税人投放各项服务措施。
【网友004】大企业管理部门如何帮助企业应对重组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
【安丽坤】在风险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重组中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进行合并重组不符合税收特殊性税务处理,因而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在重组中可能都会面临相似的问题,因此我们注重加强与企业事前、事中的沟通辅导。
一是开展协同合作和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了解重组企业情况。二是帮助企业梳理重组相关涉税风险,引导企业在重组安排中充分享受重组优惠优惠,降低企业遵从成本。三是及时总结大企业重组中出现的共性风险及问题,开展专项分析和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助力企业通过重组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希望企业在重组中也关注相关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使税务人员参与到重组决策过程中,避免相关涉税风险。
【网友005】现在税务局来企业比以前少了,但我还是有个顾虑,假如我们企业被大企业部门选中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又被稽查局选为稽查对象,作为企业,我们应当如何应对?
【安丽坤】这个请您放心,根据总局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会重复进户。所以还是请纳税人放心,我们也会和同级的稽查部门做好部门间的协调,不会出现既开展税务稽查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
【网友006】您好,税务部门所说的“最多跑一次”是不管什么事项、不论什么情况下都最多跑一次吗?
【安丽坤】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甘肃省税务局也在2018、2019年先后发布了两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所以“最多跑一次”的事项并不是全覆盖、无条件适用的。首先,所办理的事项必须是《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其次,资料要完整而且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还有一点需要提示各位纳税人的是,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推出了“不来即享”优化服务。即福利企业退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误收退税、结算退税、汇算清缴退税、出口免抵退税等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由税务机关提前介入、主动提醒、上门办理,实行“不来即享”,更大限度地为纳税人办理各类退税提供便利。
【网友007】您好,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核定了20份百万版的专用发票,由于今年3月份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金额4000万元,对方要求一次开具专用发票,我们该怎么办?
【安丽坤】您好。根据您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情况,您企业每月可以开具的最高金额为2000万元,对于一次开具4000万元的专用发票,您可以有3个选择。一是申请提高月供票量。如果您企业在以后每月的开票金额都超过4000万元,您可以申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高每月的专用发票供票量。
二是提高最高开票限额。如果您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销售集中度较高,可以考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您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提高为千万元。
三是临时申请一次超量领用。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所以,如果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话,可以一次领用不超过60份专用发票。
【网友008】您好,我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研究院的财务人员,我院有个科研项目的部分研发工作,委托境外一家科研机构开展,请问这部分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
【安丽坤】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费用发生额的8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网友009】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现在承接了一个异地扶贫搬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安丽坤】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5号)规定了相关异地扶贫搬迁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010】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办理?
【安丽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网友011】您好,我是一个千户集团企业总部的财务人员,想问一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安丽坤】这位会计,您好。不需要核实。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就是员工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你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由员工个人补正或者重新填报。
【网友012】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安丽坤】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抵扣中,应重点关注一下几点:1.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2.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发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于定额发票和其他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公交车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网友013】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计算抵减税额?
【安丽坤】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纳税人范围包括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方法是: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网友0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安丽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这次留抵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这次留抵退税,只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纳税人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3.留抵退税要符合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网友015】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不是只是企业集团无偿借款给下属单位,可以免征增值税?
【安丽坤】您好,您的理解有误。财税20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你说的这种情况,但比这个范围要大。具体来说,包括集团无偿借款给下属单位的行为、下属单位无偿借款给企业集团的行为,以及下属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您继续关注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有涉税方面的疑问,请留言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0931-12366(或0931-8112366),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再次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也感谢安局长的认真解答,咱们下次再见
【安丽坤】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