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2.3.31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具体政策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适用范围 | 公共交通运输 |
适用条件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注意事项 | 在公告发布(2022年3月3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
执行期限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