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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发布时间:2020-07-18 10: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咨询时间

2020-07-16

答复时间

2020-07-18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中关于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内容已失效,因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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