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局回复有亮点:关于迁入广西企业普惠降税政策申请解读的报告
来源:广西税局
日期:2019.3.5
尊敬的自治区税务局领导:
我们是一批注册在北京的新兴行业平台型企业,准备集体迁入广西。有大量的自然人通过我们企业提供的平台,为客户提供服务,获得经营收入。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其经营所得时,要求自然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自然人经营收入不超过起征点时,也会向我们企业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前,我们一批企业即将迁入广西,由于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定了普惠性的降税政策,而我们和广西各税局沟通时,对这项政策执行的预期,存在一些困惑,需要上级领导明确的解读。
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0万元,自然人经营所得是否包含在此范畴?当自然人每月经营所得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时,是否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不是同样视为已经纳税,存在纳税记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或税务局授权的代开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的普惠降税政策是否一致?
对此,我们研读了相关的财税政策,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提供给公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特别说明。
根据以上政策条文以及企业的实际运营经验,我们对本次普惠降税政策的理解如下:
一、自然人的经营所得,包含在本次普惠降税范畴,增值税起征点提到每月十万元。
二、享受政策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额未达起征点时,可以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授权的代开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享受的普惠降税政策与到税务机关代开一致。
为了制定公司迁入广西后面向自然人经营所得的标准支付流程,我们请求税局领导予以明确,以上这些对普惠降税政策的解读是否准确,请批示。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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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局的回复: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直接与你电话沟通。现就有关答复如下:一、自然人如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属于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所指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自然人持续经营的,以按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包含季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为标准确认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但对“持续经营”的认定需要以办理正式工商登记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按次纳税的规定属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不办理正式工商登记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次纳税情形,应按照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特殊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全国政策解读会政策解读意见,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执行按次纳税500元/次以下免税的规定,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如你仍有疑问,可以继续向我们来信。但如果属于税收业务的咨询,建议拨打0771-12366纳税服务热线获取更直接、快捷的回复。(2019-03-05 15: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