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局: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进项税额抵扣?符合加计抵扣的,加计比例是多少?
日期:2019.7.15
来源:广西省税务局
问: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进项税额抵扣?符合加计抵扣的,加计比例是多少?
答: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3月31日前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无需修改往期申报表,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10%抵扣;如取得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起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情形的,可以填入2019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申报表,按9%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对应取得的发票已经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税乎网注:两步走,取得发票时,区分是4月前还是后确定抵扣率。领用时,不在区分购进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