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问题
日期:2019-09-2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广西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预售证预售商品房,每月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实际收到的预收账款缴纳还是根据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金额计税?
答:广西税务12366答复: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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