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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贵港市子墨动力电池科技厂)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贵港市子墨动力电池科技厂)

发布时间:2021-11-09 09: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贵港市子墨动力电池科技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804MA5PC229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四稽处〔2021〕6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3号  

电话:0777-3693106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四稽处〔2021〕63号)

附件下载:

税务处理决定书(贵港市子墨动力电池科技厂).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四稽处〔2021〕63号

贵港市子墨动力电池科技厂:(纳税人识别号:91450804MA5PC22966)

我局(所)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园内)标准厂房B4栋东面)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厂属于走逃(失联)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核实确认,你厂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监管,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证实已走逃(失联)。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已出具你厂走逃(失联)的证明。

(二)在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发现你厂已实际搬离。

经实地核查你厂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园内)标准厂房B4栋东面”的地址实际存在,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产业园党群服务中心正门右手侧B4栋一楼,在该地址一楼发现有你厂招牌,一楼另一侧还有贵港市潮进动力电池科技厂(以下简称:潮进动力)的招牌,但是楼内已经搬空,无办公及生产设备,也无其他相关人员,在楼内发现有潮进动力的相关标识,但没有发现任何你厂的标识物。经该园区物业服务企业——贵港市荷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董煌冠介绍,你厂实际在今年1月或2月的时候已经实际搬离。

(三)根据贵港市荷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协议书显示,上饶市益昌盛能源有限公司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签订手机锂电池项目投资协议书,确定的项目选址地为: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标准厂房B4栋第一层共2637㎡,投资协议签章处乙方代表人为卢海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园内)标准厂房B4栋第一层共2637㎡是以潮进动力的名义签订的租赁协议、缴纳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2021年3月19日,潮进动力向贵港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标准厂房的退租申请。另根据谭启坤(子墨动力兼职代理会计)介绍,也是卢海阳找她为子墨动力代理记账,而在2021年2月份开始就已经联系不上卢海阳了,到2021年开始的代理记账工资也不再发放。因此卢海阳应该是子墨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四)你厂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查无下落。经电话联系你厂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15807851763),15807851763拨打时提示为空号。经电话联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卢孟彩(15778583701)、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的欧阳海龙(联系电话15807851763),15807851763、15778583701均提示为空号,拨打投资协议中卢海阳联系电话:15779988786,提示为空号,拨打谭启坤提供的卢海阳联系电话17754551515提示已关机。

(五)你厂购进和销售业务款项收支不真实。经查询比对你厂对公账户45050175378100000438,发现向你厂支付款项的公司账户与你厂开票对象不一致,你厂销售开票记录显示有湖南德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方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祥运鸿实业有限公司,但账户查询明细中仅有深圳市方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有付款记录,许多大额销项未收款。你厂支付款项的公司与你厂取得发票的公司名称不一致,你厂进项发票中显示有东营万通鸿启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贵港市荷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港市覃塘区星源五金电器店、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劲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迈锐宝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劲物流有限公司,但在你厂账户明细查询中仅发现有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万通鸿启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贵港市覃塘区星源五金电器店、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支出671.8元),许多大额进项未付款。

(六)你厂走逃失踪,不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谭启坤的供述,其在2021年3月开始就联系不上卢海阳,但心存侥幸想要要回自己的工资,继续为你厂零申报,与金系统中你厂相关申报信息一致,在2021年8月(2021年7月所属期)开始就停止了为你厂申报,与金三系统中你厂申报记录一致。

(七)你厂经营异常。2021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覃塘区税务局对你厂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工艺和原材料配比异常。根据你厂法定代表人描述其生产流程为:搅拌浆料——涂布——裁切——分条——卷绕——装壳——盖板——滚槽——化成——成品,但在生产锂电池的生产流程中没有必要的注入电解液的流程,且没有相关的设备,而且混合芳烃、MTBE成本占比超过90%,不符合常理。

2.生产电耗严重偏低,与销售不匹配。你厂2020年8月开始由电耗产生,在2020年8月-12月期间电耗为1530度、10740度、9300度、300度、360度,而你厂从所属期2020年6月开始申报收入,2020年6月-12月所属期分别申报销售收入45万元、133万元、333万元、499万元、0元、467万元、491万元,合计1968万元。

3.厂房设备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存在异常。你厂和潮进动力为公用厂房和一套设备。你厂生产设备存在空转的情况,在你厂技术人员外出的情况下,搅拌机人在搅拌,但其他工序处于停工状态;部分主要生产设备蒙灰严重;你厂员工在分容柜未通电的情况下反复摆弄拆卸电池。

4.原材料采购渠道存疑。在锂电池主要原料能够在广东地区采购的情况下舍近求远,从山东东营多家石化企业购进混合芳烃和MTBE。

综上情况,你厂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监管,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相关人员查无下落,资金交易与进销项发票不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定你厂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厂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7份,发票代码4500193130,发票号码04644544-04644548,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764141 -04764145、04801169-04801177、04885001-04885005、04895260 -04895274、05037280-05037319、05081278-05081327、05104565 -05104598、01613944-01613987,金额合计19,683,344.39元,税额合计2,558,835.06元,价税合计22,242,179.4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决定:

你厂虚开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683,344.39元,税额合计2,558,835.06元,价税合计达22,242,179.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厂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你厂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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