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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17:39 来源:梧州市税务局

罗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81***04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梧市税稽罚告〔2021〕2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19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802室  

电话:0774—60227411。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罗彩红.doc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梧市税稽罚告〔2021〕28号

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8***4041020)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2019年10月30日,你在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贵州拿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52001822001,发票号码01509413,金额400000.00元为依据,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35398.23元。申报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BAKR0105J0X67368,厂牌型号:远大联合/Grand UnionX5。上述贵州拿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发票。

你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联系电话177***08122是空号,另一电话159***85445已停机,无法联系。我局向你的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号”和车辆入户登记住所“广西蒙山县***号”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梧市税一稽检通〔2021〕3号),因无法送达,2021年9月18日邮件被退回。2021年9月1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梧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梧市税一稽公〔202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未见你与我局联系。

你取得贵州拿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400000.00元,我局从网上查询“汽车之家”同期远大联合X5中东版价格为670000.00元,你取得的发票金额与网上报价金额相比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的规定,你购买的远大联合X5 2998CC越野乘用车,按照670000.00元核定征收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592920.35元(670000.00÷1.13),应纳车辆购置税59292.04元(592920.35×10%),已纳35398.23元,应补缴车辆购置税23893.81元(59292.04-35398.23)。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23893.81元一倍的罚款,拟罚款金额为23893.81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十九号)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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