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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 “有限产权”如何解释?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 “有限产权”如何解释?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请问贵局,上述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那么上述所说的“有限产权”作何解释?是否是特指经济适用房等小产权房?其他的解释?请明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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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税法中未对“有限产权”做出明确解释,建议您咨询产权相关其他有关部门,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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