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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贵和万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2020年3号

贵州贵和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你公司已失联,注册地址为虚假,《税务处理决定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黔西南税一稽处〔2020〕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二股(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云南路26号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云南路办公区504室)领取。

联系人:刘霞(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197012)、查玉敏(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197016)

联系电话:0859-323413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黔西南税一稽处〔2020〕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税一稽处〔2020〕8号

贵州贵和万通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LUYF8P):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贵州优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02063861,品名为白酒;2018年2月28日向贵州贝声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2063862~02063864,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筋;2018年3月2日向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号码02063865~02063872,品名为建筑工程机械、锚杆等;2018年3月7日向贵州毛毛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02063873,品名为现代服务材料费;2018年3月15至16日向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发票号码02063874~02063890,品名为运输服务、运输费;2018年3月23日向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06124742,品名为家具等,2018年3月24日向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发票号码06124743~06124771,品名为纸制品;2018年4月12日向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号码06191895~06191898,品名为木制品、木方;2018年4月13日向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以上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06191899~06191900,品名为涂料;2018年4月14日向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发票号码06191901~06191921;2018年4月15日向七星关区威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6191922~06191924,品名金属制品。以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0份,金额8,617,627.29元、税款258,528.71元,价税合计8,876,156.00元。

经查证,你公司已走逃(失联),设立信息虚假,没有开设银行账户,经营业务虚假,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发生,属“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无真实经营业务而向“下游企业”开具上述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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