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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应收账款核销的问题

关于应收账款核销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由于普通发票开重,并且是2019年1月开具的,超过360天,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我单位只能将这笔应收账款做核销处理,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那税务上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税务局哪些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目前税法没有文件规定超过360日不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您符合相关红冲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红冲。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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