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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姓名 匿*

信件标题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信件内容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来信时间 2020-11-18 16:40:16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0-10-14 17:11:52

回复人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1+3%)×3%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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