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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注!会计上未提折旧/摊销,税法能否扣除按税法计算的折旧/摊销进行扣除

会计上未提折旧/摊销,税法能否扣除按税法计算的折旧/摊销进行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优化融资能力,在会计核算上未对某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在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摊销的范围内。请问在会计上未对其计提折旧的情况下,税法上是否可以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或摊销进行扣除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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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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