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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   2021年01月25日

铜税三稽公告〔2021〕2号

铜仁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你公司失联,不能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三稽罚告﹝2021﹞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三稽罚告〔2021〕1号

铜仁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在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向罗某等53户购房户(有合同)共收取售房款13321670.00元、向丁某某等62户购房户(无合同)共收取售房款13336178.00元,存在采取隐瞒售房款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营业税965380.82元、增值税4211.38元、企业所得税(预缴)324650.89元 、土地增值税(预缴)62263.09元、印花税5054.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479.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并处1.5倍罚款,即2115060.4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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