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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集团公司与一家事务所签订合同,费用由子公司承担的问题

集团公司与一家事务所签订合同,费用由子公司承担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1-09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集团公司与一家事务所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事务所也对相应单位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可不可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14

答复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的表述无法判断具体的业务,建议您参阅文件建议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有需要,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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