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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集体房屋出租

09-30 集体房屋出租 我要评论

集体房屋出租

留言时间:2019-08-13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村集体为村民修建的房屋,框架商场2层,上面为村民住房,住房下面对应的面积为村民所有,因手续不齐尚未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现村民委托村委会统一出面,把商场出租给企业经营,在与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谁纳税。请问村民和村委会应当交什么税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谁承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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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回答,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持房产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三、根据文件《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接受产权或典权人应负责补交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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