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既承担政府储备粮,救灾救济粮、又自营对外销售粮食。请问自营对外销售粮食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增增值税。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文件明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